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159號
TCEV,102,中補,1159,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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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林國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
  致訴訟無法進行,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
  未依上開規定為之,請具狀查報被告之姓名及其真正之住居
  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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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