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咏高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併具狀查報被告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事務所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起訴狀所載之處所,司法文書無
法送達),及提出被告歐吉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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