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麗芬
訴訟代理人 林水濱
李銘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霙君、呂
宛蓁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