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099號
TCEV,102,中補,1099,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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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麗芬
訴訟代理人 林水濱
      李銘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霙君、呂
  宛蓁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18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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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