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091號
TCEV,102,中補,1091,2013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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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新芳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葉
訴訟代理人 林美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景輝即兆豐
  家具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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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芳家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