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1034號
TCEV,102,中補,1034,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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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034號
原   告 泓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筱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芳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7
,95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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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星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