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910號
TCEV,102,中小,910,201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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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910號
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棟
訴訟代理人 謝育樺
被   告 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翰暘
訴訟代理人 張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6,454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6,4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包原告所發包「98年度二林鎮路面修復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結算時瀝青混凝土鋪面以假設之設計 單位重計量(2.36T/立方米),惟實際單位重為2.251T /立方米,經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溢付工 程款36.454元。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454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如原告之請求有理由,對應返還之金額數目不爭 執;系爭工程已於98年8月20日施作完成,並經原告辦理工 程竣工結算,於98年9月6日驗收合格,現保固期滿,AC部 分又會隨著時間經過而有所耗損,驗收時合格即表示系爭工 程合於契約規範,原告已完成驗收,不能再主張系爭工程路 面有瑕疵而溢付工程款。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訂有系爭工程契約,結算時瀝青混凝土鋪面以 假設之設計單位重計量(2.36T/立方米),惟實際單位 重為2.251T/立方米,業經原告提出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書、驗收紀錄、工程結算明細表、試驗報告、工程竣工結 算書為證;堪認為真。
(二)被告雖抗辯:系爭工程已於98年8月20日施作完成,並經 原告辦理工程峻工結算,於98年9月6日驗收合格等語;惟 原告係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返還所受之利益,其消滅



時效期間為15年,不適用民法第514條第1項之短期時效的 規定。
(三)被告另抗辯:關於壓實密度規定於「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第3-4-6款,被告並沒有違約等語。經查:系爭工程採 樣9處,其壓密度由95.6至97.7不等,與規範相符;惟本 件之爭點非壓實密度的,而在於第4-1-1款的計量問題。 系爭工程係以噸計量,應以設計圖說計算所得之體積,乘 以實際所鋪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系 爭工程的預算書關於再生瀝青混凝土之計量,係以2.36噸 /立方米予以設計,預估為410噸;有原告提出之工程預 算書的工程數量總表第2頁第18點可證;惟系爭工程的再 生瀝青混凝土實際之密度平均為2.251噸/立方米,有臺 灣聯合材料實驗研究中心之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告附卷可 證;原告之承辦人員辦理結算時,誤以預算密度而非實際 密度計算重量,有工程竣工結算書的工程數量總表第2頁 第18點可證;足見原告之承辦人員辦理結算時,確實是計 算錯誤。
(四)被告另抗辯:保固期滿,AC部分會隨著時間經過而有所 耗損等語。但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計算錯誤,請求被告返 還溢收之利益,非主張定作物有瑕疵,與保固期滿無關。 又上開臺灣聯合材料實驗研究中心之密度及壓實度試驗報 告係98年8月26日製作,所呈現者為原告辦理結算驗收時 之事實狀況,亦與AC部分有無隨著時間經過而耗損無關 。
(五)依兩造之工程契約書第三條規定: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 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 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如 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 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系爭工程關於 再生瀝青混凝土的重量,原契約之設計為410噸,實際施 作僅392噸;因原告之承辦人員計算錯誤,誤以410噸之數 量計算金額,因而溢付36,454元,其給付無法律上之原因 ,被告受有溢收工程款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 得請求返還之。
(六)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36,4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102年1月19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依被告之聲請,宣告



被告如以36,4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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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