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趙仁壕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森柏、吳燕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
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具狀陳明本件之被上訴人係「黃森柏、吳燕兒」、
或「翔賀顧問有限公司」。
三、上訴人應另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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