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2年度,110號
TCEV,102,中小,110,2013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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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彩淇即廖曉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琮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惟上
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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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