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彩淇即廖曉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琮勝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元,惟上
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