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18號
原 告 喻麗嫚
送達代收人 江慧觀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被 告 豪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萬
訴訟代理人 魏瑞杏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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