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2年度,4號
CPEV,102,竹北簡,4,20130603,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姜政焜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樹
訴訟代理人 林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26
日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4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裁 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參。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竹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 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1/1頁


參考資料
河江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