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3號
KMDV,102,司促,853,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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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林文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
  陸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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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