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務 人 林文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零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
陸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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