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408號
FYEV,90,沙簡,408,20010925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О八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慶昌
        張梤溢
  被   告 甲○○
     即詠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五萬六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泛亞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發票日為八 十九年一月五日,票號為PA0000000號,面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 七十五萬六千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提示後竟遭退票。本件票 據債權雖已逾一年之請求時效,惟被告係因向訴外人溢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溢元公司,負責人為游進元)購買並取得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