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1年度,120號
CCEV,101,潮簡,120,201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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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楊文中
被   告 潘蕊
被   告 潘枝南
訴訟代理人 許彩英
被   告 潘銘裕
      潘銘忠
      潘銘文
      鄭碧雲
      潘元慶
      潘元吉
      閔運華
      閔國華
      閔光華
      陳丁石
      方嘉珮
      方宇華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方永福
被   告 劉方蜜卿
      方永棟
      方永寬
      方永春
      方秋香
      陳郭笑
      陳秋結
      陳秋祺
      陳秋巖
      陳宏杰
      陳亭瑋
      陳盈瑜
      陳淑美
      曹珮寧
      曹巧
      曹基華
      曹基盛
      曹基隆
      曹麗梅
      曹基賢
      鄭添壽
      鄭秀花
      林鄭添丁
      韓鄭惠美
      徐印正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徐秀英
      徐嘉謙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吳寶玉
被   告 潘鄭郁治
      潘篤修
      潘慈玫
      潘慈惠
      潘淑美
      潘建彰
      潘淑珠
      李潘淑艷
      林蔡春
      蔡朝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淑
被   告 蔡鴻鴒
      蔡纒
      林金釵
      蔡婉如
      林惠霜
      蔡惠萍
      林雅惠
      蔡逢禧
      蔡逢源
      蔡逢銘
      蔡憶雯
      王蔡玉華
      何蔡玉桂
      蔡蘭化
      蔡坤鎮
      黃蔡愛
      許清貴
      許俊傑
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許俊郎
被   告 許石心
      許富盛
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淑
被   告 蔡榮柱
      蔡易晏
      蔡忠義
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蔡莉達
被   告 許坤泉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許坤龍
被   告 許國益
      許國和
      許順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美蓮
被   告 許清林
      許清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珠鑾
被   告 許清山
被   告 楊証雄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
被   告 蔡秋雄
被   告 許玉蓮
被告兼下列2人
訴訟代理人 黃秀卿
被   告 楊嘉
兼上列2人
訴訟代理人 楊承學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方嘉佩」記載,應更正為「方嘉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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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