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乙○○○即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王
訴訟代理人 楊秋榮住同右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釋聰
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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