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4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瑞軒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劉冠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
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11,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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