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219號
TYEV,102,桃補,219,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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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美英
被   告 宇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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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