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陳美英
被 告 宇富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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