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21號原 告 蕭育德被 告 林雪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下午3 時現場履勘,請原告預納測量費用,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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