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421號
TYEV,102,桃簡,421,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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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蕭育德
被   告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
下午3 時現場履勘,請原告預納測量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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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