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19號
原 告 李羅阿菊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許輝煌
許簡素秋
許瓊雯
許威能
許瓊華
許紜綺
許均豪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渭漁
廖麗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上
午11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