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819號
TYEV,101,桃簡,819,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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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819號
原   告 李羅阿菊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許輝煌
      許簡素秋
      許瓊雯
      許威能
      許瓊華
      許紜綺
      許均豪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渭漁
      廖麗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其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上
午11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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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