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2年度,110號
SYEV,102,營簡調,110,2013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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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相 對 人 郭哲銘
      郭哲惠
      郭建宏
      郭俊宏
      郭慶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全體相對人、已死亡之相對人郭縛 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送達予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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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