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999號
PCEV,102,板簡,999,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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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99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王誠之律師
被   告 徐尉展
      徐振棠
      徐佩慈
      徐子軒
兼 上四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金隆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和揚於原告起訴之日(102年4月24日本院收狀日 )前之民國(下同)102年4月19日即已死亡,此有邱和揚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 邱和揚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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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