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7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郭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第21條規定:「若涉 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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