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952號
PCEV,102,板簡,952,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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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原   告 吳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禎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
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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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