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52號
原 告 吳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禎松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
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7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