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2年度,33號
PCEV,102,板勞簡,33,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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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謝易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捷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李茂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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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