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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522號
PCEV,101,板簡,522,2013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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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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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