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2年度,16號
PCEM,102,板秩,16,2013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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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廖浚廉
上被移送人廖浚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
國102年6月3日以新北警中一刑社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浚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扣案之蝴蝶刀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2年5月25日22時4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蝴蝶刀1把。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蝴蝶刀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蝴蝶刀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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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