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2年度,354號
TPAA,102,判,354,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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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2年度判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
      RPORATED)
代 表 人 J. Eric Bjornholt
訴訟代理人 呂 光 律師
 湯舒涵 律師
 樓穎智 專利師住臺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參 加 人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儀皓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7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行政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前於民國86年4月28日以「具有少於N個輸入/輸出( I/O)接腳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向 被上訴人(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優先權日為85年5月24日, 經被上訴人審查後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99 38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間,參加人於89年及 90年間分別對本案提出舉發(N02、N03),上訴人旋於93年 1月28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亦經被上訴人 准予更正。其後,參加人於96年4月24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 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71條第3款之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N04)。經被上訴人審查,認系爭專利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乃於100年8月19日以 (100)智專三㈡04099字第100207333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 訴願,經決定駁回,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裁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後,亦遭駁回。上訴人仍不服, 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一)系爭專利乃微處理器(或中央處理 單元CPU)並不具有任何周邊裝置,因此微處理器必須連接 至外部組件,以使用外部之控制信號及匯流排信號。一般而 言,在此等裝置中係使用兩類外部匯流排。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之前,習知的微控制器雖然已具有內部記憶體及周邊裝置 ,惟其封裝仍係預先為耦接外部記憶體作準備;此外,習知 的微控制器亦皆設計為允許外部裝置存取其內部資料匯流排 ,在大多數情況下,甚至亦允許外部裝置存取其內部位址匯 流排,故其接腳總數至少需為資料匯流排寬度(n)加上控 制信號寬度(c)。在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業界並無任何 微控制器IC封裝係透過使用多功能接腳顯著減少外部接腳之 數目,以允許n(例如8)位元微控制器配置於n(例如8)個 或n(例如8)個以下接腳內,係因為整個半導體工業所提供 之微控制器,係預設為需耦接外部記憶體,須能夠允許外部 裝置存取內部資料匯流排,並未認知到藉由移除耦接外部記 憶體之需求以實現較佳微控制器包裝之做法。因此,習知微 控制器必須具有支援n接腳之至少一個埠,再加上電源供應 接腳等其他接腳,導致微控制器必定具有n個以上之外部接 腳;並無任何先前技術教示具有接腳數小於n個之微控制器 。系爭專利係於西元1997年4月28日提出申請,並主張1996 年5月24日美國08/664/916申請案之優先權,距今16年前, 業界確實未能意識到既有積體電路封裝有接腳被閒置徒然增 加系統複雜度及製造成本之問題,上訴人於發現業界普遍存 在但未經發現、解決之問題,首先採用多功能接腳以「減少 接腳數目」之目的改進包裝,提出一具有較小接腳數及較低 使用成本之微控制器,使得其接腳具有較大之效能並維持既 有之處理能力,此一「將接腳總數減少至資料匯流排位元數 以下」之創見,乃當時熟習該項技術之人所難以思及。是本 件有關進步性之判斷,自應回到距今16年以前之技術水準。 又本院97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即針對N02舉發案所作成之 判決)已明揭系爭專利係利用各部構件(包括多功能接腳、 多功能方塊等)間具有特定之結構及相互作用連結關係,產 生「輸入/輸出(I/O)接腳少於n個之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 之微控制器及其方法,於審究系爭專利之內容時,應考慮整 體之結構及功效,且系爭專利之美國對應案與歐洲對應案, 亦經美國暨歐洲專利局認定具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確實具 有可專利性。由於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及引證一至三之技術 內容並不會因國情之不同而有所改變,故就技術事實的認定 而言,由於系爭專利之各國對應案皆經肯認具有可專利性, 適足作為系爭專利確實具有進步性之明證。(二)引證一( 即82年9月28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號專利,下稱引 證一)之發明目的為「有效使用微電腦之多功能兼用輸出入 接腳」,亦即有效使用「既有的接腳」,而與減少接腳無關 。至引證一關於「利用功能選擇電路及功能選擇設定手段,



使接腳兼具多功能並可兼用輸出入埠使用」之內容,充其量 僅揭示「多功能接腳」,惟完全未揭示或教示任何關於減少 接腳的內容或意圖,更未教示使接腳減少為「少於或等於微 控制器之匯流排寬度n」,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前揭解讀顯然 與引證一之揭示不符。引證一既明示其技術功效為增加閒置 接腳之功能(引證一摘要、第0005及0006段),故引證一並 未隱含「接腳之總數小於匯流排寬度」之技術特徵。其次, 引證二(即85年4月12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8-95744號專利, 下稱引證二)之「LSI(Large Scale Integrated Circuit 大型積體電路)1001之CPU核心1002」並不包含記憶體,而 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器則包含CPU及記憶體,兩者顯然不同。 又引證二圖1及圖4僅揭露LSI 1001與VRAM 1008之連接關係 ,而未揭示電源及接地,其顯然與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器包裝 之該第一接腳(電源接腳)及第二接腳(地線接腳)無關。 換言之,引證二與包含電源及接地之接腳總數無關,亦與減 少接腳總數無涉,更未教示使接腳減少為少於或等於微控制 器之匯流排寬度n。因此,引證二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 題及技術手段並不相同,非屬相同技術領域,原處分與訴願 決定之推論毫無根據,亦與引證二之揭示不符。至訴願決定 雖認引證二之CPU 1002與I/O控制手段1005A、1005B之間作 選擇性使用,用以控制I/O 1009、1010。引證二切換手段00 00-0000可選擇輸入A(輸入B),而由該資訊處理LSI 1001 之信號接腳輸入I/O-1(1009)【或I/0-2(1010)】之必要 技術手段已揭示第1項之「該第一接腳、第二接腳及多個第 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 寬度」技術特徵,惟引證二圖4之4009,4010,4011僅揭示LSI 1001與VRAM 1008間之連接,而LSI 1001尚須其他接腳與元 件(記憶體、匯流排、I/O、顯示構件等)相連接,故引證 二之LSI 1001之接腳數,並非以引證二圖4之4009, 4010,40 11接腳數計算。又引證二圖1及圖4僅揭露LSI 1001與VRAM 1 008之連接關係,惟如引證二圖1及圖4所示,該LSI 1001尚 需其他接腳與記憶體、匯流排、I/O、顯示構件等元件相連 接,引證二圖1及圖4並未揭露該等接腳。由於引證二並未揭 露接腳之總數,引證二顯然未揭示系爭專利「使接腳總數減 少為少於或等於微控制器之匯流排寬度n」之技術特徵,二 者揭露之技術特徵不同。另引證二所謂之「接腳」必須全部 被同時切換至同一功能,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多功能 接腳毋庸全部同時切換至同一功能」)不同。又引證二之「 接腳」必須全部同時切換至同一功能,僅能支援少數功能, 與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完全不同,故引證二顯無法達



成系爭專利之功效。由於引證二並未揭露其接腳總數為何, 其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關於「該第一接腳 、第二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 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之技術特徵。另引證三(即80年 2月7日公開之日本專利特開平3-28985號專利,下稱引證三 )係關於一種「簡化微電腦之結構」(將唯讀記憶體移至外 部),而系爭專利所涉技術係「微控制器(包含微電腦與唯 讀記憶體)之積體電路包裝」,引證三不具記憶體之CPU單 一元件與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器」整合系統之包裝,根本上 屬於不同技術領域之發明。又引證三並未揭示「接腳數小於 匯流排寬度」之技術特徵,且未提及該微電腦只有5支接腳 ,亦未提及該微電腦之接腳總數,原處分暨訴願決定關於引 證三僅有5支接腳之論斷與引證三之揭示不符。況且,引證 三所揭露之發明目的為改變習知微電腦之結構,將唯讀記憶 體移至外部且將微電腦與唯讀記憶體之間的輸出入由並列改 為串列,然不論是並列或串列,均僅為位址或資料輸出入( I/O)接腳,而不具有其他功能,因此與多功能接腳無涉。 另引證三與減少微控制器(包含微電腦與唯讀記憶體)整體 「包裝」外部之接腳無關,更未教示使該接腳減少為少於或 等於微控制器之匯流排寬度n。再者,引證三中CPU及記憶體 之間的接腳僅對應於微控制器(包含微電腦與唯讀記憶體) 中之資料匯流排,與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器(包含微電腦與唯 讀記憶體)整體「包裝」外部之接腳並不相同。由於引證三 之接腳僅作為CPU與記憶體之間的資料信號及位址信號之傳 遞,其性質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匯流排,與系爭專利之IC 包裝之外部接腳不同。引證三從未揭示如系爭專利之「該積 體電路包裝之接腳總數」,遑論揭示系爭專利「積體電路包 裝之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之技術 特徵。另原處分暨訴願決定未考量系爭專利與各引證案所欲 解決之問題不同,復未考量各引證案間結合之困難度,即論 斷引證三可與引證一、二結合,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全然未考量引證三之技術手段與引證 一、二之技術手段不同甚至不相容,而無法加以結合,蓋引 證三中「串列變換成並列」的技術手段,與引證一及二之「 功能切換」的技術手段不同,甚至不相容。因此,引證三之 「串列變換成並列」技術手段完全無法解決引證一及二之問 題,且不能互相結合。縱使可結合,由於引證三之接腳僅作 為CPU與記憶體之間的資料信號及位址信號之傳遞,其性質 係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資料匯流排,而與系爭專利之接腳不同 ,因此引證一及引證三之結合或引證二及引證三之結合並未



揭示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等語。求為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均撤銷,被上訴人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一)上訴人自承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記載「 IC包裝或包裝」僅係記載方式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熟悉 該項技術者不因系爭專利未記載「IC」文字,而認定「IC包 裝」與「包裝」不相同者。同理,雖然引證一至三均未記載 「包裝」文字,惟亦難稱引證一至三與系爭專利為不同技術 領域。易言之,上訴人對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與起訴狀所載之 理由存有認定標準不一致的情況,起訴狀所載理由對引證一 至三的解讀已落入機械式的解讀,而未探究其技術內容。縱 使退萬步至上訴人提出起訴時點而言,市面上仍未存在未封 裝之積體電路「成品」於電腦裝置中。(二)引證一雖未明 確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第一接腳、第二 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 流排之匯流排寬度」技術特徵,但引證一之「進行各該功能 選擇電路之切換,可部分接腳執行特定功能」,其隱含「接 腳之總數小於匯流排寬度」之技術特徵,是引證一之微電腦 接腳與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器係屬相同技術領域。而引證一已 揭示於微電腦之輸出入功能選擇裝置利用功能選擇電路及功 能選擇設定手段,進行各該功能選擇電路之切換,可部分接 腳執行特定功能,而其餘接腳執行其他功能,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多個第三接腳係功能接腳,該多個 接腳中至少一接腳係為多功能接腳」技術特徵相同。準此, 在引證一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多功能接 腳」的情況下,參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IC晶片 、電源接腳(第一接腳)、地線接腳(第二接腳)、接腳電 耦合至微控制器等技術,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均未強調有何特 有功效的情況下,可為申請前所屬該技術領域者熟知的慣用 手段。簡言之,IC晶片必須要透露電源與接地方能運作,微 控制器必然透過接腳電耦合至外部元件方能達成控制的技術 手段。故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引證一之多功能接腳,即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積體電路包裝,進而 達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將IC晶片之多個功能接腳 中至少一為「多功能接腳」、使其接腳總數少於該資料匯流 排寬度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 一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技術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 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三)引證二之CPU 1002與I/ O控制手段1005A、1005B之間作選擇性使用之信號接腳輸出 入接腳4009,4011,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



多個第三接腳係功能接腳,該多個接腳中至少一接腳係為多 功能接腳」技術特徵相同;引證二之CPU 1002與I/O控制手 段1005A、1005B之間作選擇性之使用,用以控制I/O 1009、 1010。切換手段0000-0000可選擇為輸入A(輸入B),而由該 資訊處理LSI 1001之信號接腳輸出入I/O-1(1009)【或I/0 -2(1010)】之必要技術手段,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項之「該第一接腳、第二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 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技術特 徵;參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IC晶片、電源接腳 (第一接腳)、地線接腳(第二接腳)、接腳電耦合至微控 制器等技術,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均未強調有何特有功效的情 況下,可為申請前所屬該技術領域者熟知的慣用手段。簡言 之,IC晶片必須要透露電源與接地方能運作,微控制器必然 透過接腳電耦合至外部元件方能達成控制的技術手段,故熟 習該項技術者依據引證二減少資訊處理LSI 1001之CPU 1002 與I/O控制手段1005A、1005B之間選擇性使用之信號接腳輸 出入接腳0000-0000的教示,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之積體電路包裝,進而達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將IC晶片之多個功能接腳中至少一為「多功能接 腳」,使其接腳總數少於該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功效,故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二技術,並未產生無法 預期之技術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運 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 完成者。(四)引證三揭示習知之微電腦係透過位址匯流排 及資料匯流排,將位址信號及資料信號以並列(平行)方式 輸出入,因而必須使用多數之接腳。惟引證三之發明在位址 之輸出入及指定與資料之輸出入,分別只使用1支接腳,即 利用單一之位址接腳,將位址信號以串列方式輸出,且利用 單一之資料接腳,將代表指令及資料之信號亦以串列方式輸 出入,並透過串列到並行轉換暫存記憶體,在位址接腳與該 位址暫存記憶體之間,及資料接腳與資料暫存記憶體之間, 進行資料轉換。而微電腦係由外部以串列提供之位址信號及 資料信號,由接腳收取,其後分別將其資料串列變換成並列 ,而加以使用。微電腦僅須1支位址信號輸出接腳及1支指令 及資料信號輸出入接腳(總共2支接腳),即可取代習知微 電腦技術中之24支接腳。因此,微電腦僅有5支接腳(即1支 位址信號輸出接腳、1支指令及資料信號輸出入接腳、1支讀 出/寫入信號接腳、1支電源接腳及1支地線接腳),業已揭 示「接腳數小於匯流排寬度」之技術手段。又引證一至三難 稱非相同技術領域,況引證一至三均為有關「接腳」之資料



或訊號的技術思想,難稱引證一至三間存有先天不相容的情 況。另上訴人雖主張原處分違反本院判決意旨,惟前開行政 訴訟之舉發證據與本件舉發案之證據並不相同,自難以此比 附援引。至系爭專利之美國對應案與歐洲對應案固具可專利 性,然專利屬於屬地主義,雖系爭專利於美國及歐洲均獲准 專利,亦僅供參考,而無拘束力等語,資為抗辯。求為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參加人則以:(一)引證一、二、三與系爭專利同屬為微控 制器、單晶片微電腦、微電腦等積體電路技術領域:系爭專 利所屬之技術領域為與「微控制器(Microcontroller)」 相關之技術領域,係有關於「微控制器」物品與方法之專利 ,其技術領域與單晶片微電腦(下位概念)以及微電腦(上 位概念)實屬相同。而系爭專利主要係解決積體電路IC包裝 中之減少微控制器之接腳問題,而據引證一、三之專利說明 書中之記載,其等亦是在說明先前微電腦技術時均以「單晶 片微電腦」為標的,且引證一、三均以單晶片微電腦之接腳 為改良對象,足見「單晶片微電腦」以及「微電腦」對所屬 技術領域的人士而言屬於概念相同,而「微控制器」又與「 單晶片微電腦」之概念相同,故引證一、三與系爭專利應屬 相同之技術領域。再者,引證一、三之IPC國際專利分類為G 06F 15/78,系爭專利則為G06F 13/00,均同屬G06F電子數 位資料處理之類別。而系爭專利之歐洲對應案(EP0000000 )及日本對應案,其IPC分類亦均被歸於G06F 15/78,且前 揭日本對應案,經審查亦係以包含引證三在內之先前技術為 其核駁依據,且確定未獲准專利。又上訴人就系爭專利係主 張以美國專利申請案號08/644916之1996年5月24日申請日為 其優先權日,而該件優先權日之對應申請案嗣後獲准取得美 國第5847450號專利,專利公報公告上亦記載該件對應之美 國專利所屬國際專利分類為G06F 15/78及G06F 15/76等類, 均與引證一、三之國際分類相同,足證系爭專利與引證一、 三應屬相同之技術領域。其次,系爭專利所揭示之唯一減少 接腳方法為多功能接腳,業已為引證一、二、三及INTEL 80 51微控制器所揭示,且事實上,依據系爭專利所揭示之多功 能技術方法,雖能減少接腳,但仍無法使接腳總數少於或等 於其資料匯流排寬度,而須刪減外接記憶體之接腳,而被刪 減之接腳所對應之功能亦不復存在,並非如上訴人所稱減少 接腳仍能維持原有功能。是以,系爭專利僅為習知技術、元 件之輕易組合,並無產生突出功效或進步,原處分認定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適法有據。(二)「多功能接腳」之技術 方法既已為先前技術所揭露,顯見使用「多功能接腳」來減



少接腳總數並無法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況且,「多功能接 腳」與「接腳總數少於或等於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兩者 之間不僅並無必然之關聯性存在,同時系爭專利係僅說明如 何使接腳具有「多功能」之技術特徵,惟並未具體陳明為何 可將「接腳總數減少至小於或等於匯流排位元」。蓋因要將 接腳減少至小於或等於資料匯流排位元數,只要刪減掉閒置 不使用的接腳或是減化單晶片所提供的功能數,即可達成, 而與接腳是否具有多功能並無直接且必然之關係,則就所屬 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而言,系爭專利所謂之「接腳總數少 於或等於N位元資料匯流排寬度」也無法產生不可預期之功 效,均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三)系爭專利對應之美 國申請案即US 5,847,450(Re-exam.案號90/007,873)/ US 6,483,183(Re-exam.案號90/007,877)專利之再審查複審 決定,雖係做出維持專利有效的決定,然上訴人所提出之此 2件決定皆僅為單方(ex parte)複審,除上訴人單方陳述 外,並無其他相關第三人在複審的過程中充分陳述意見;且 事實上,此2案的訴願決定理由主要是以訴願會(Board of appeal)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遭上訴人誤導而認為:引 證(Otake案,即本件N04舉發案之引證三)並未揭露內建 ROM,因此不符合microcontroller的定義而成為不適格前案 。但上訴人以自創之「記憶元件之有無」來作為是否為微控 制器的判斷依據,不僅誤導美國專利局之訴願會(Board) ,因上訴人的產品(PIC18C601與PIC18C801)未內建ROM, 並非上訴人所稱需含記憶體者才是微控制器。況上訴人也申 請沒有內建ROM的microcontroller的專利,故上訴人於美國 對應案中所提之證據係斷章取義來誤導美國專利局之訴願會 (Board),其於美國所提之同一證據中也有揭露沒有內建 ROM的微控制器。綜上,上訴人以「記憶元件之有無」來作 為是否為微控制器的分類,並主張引證一、三均僅牽涉微電 腦技術,與系爭專利之微控制器無關、無法結合,其論理充 滿矛盾。又縱認上訴人定義之微控制器所應包含元件可採, 惟引證三有揭露多個「暫存器」,「暫存器」也是記憶體的 一種,所以引證三所揭露的單晶片微電腦亦符合其對微控制 器的定義。再者,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在於 「使用具有多功能之接腳」,而使IC包裝的接腳數目減少, 說明書內亦未記載IC包裝之微控制器須包含有ROM。另本院 97年度判字第567號判決僅係針對N02舉發案引證所為判決, 原處分引證與N02不同,並無受N02舉發案審定結果及行政爭 訟中個案判決理由拘束之理。另系爭專利之日本對應案於申 請之初即遭核駁確定不予專利,歐洲對應案迄今亦尚未獲准



,足證系爭專利之有效性確有可議之處等語。
五、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一)經比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引證一之技術內容,引證一 已揭示「以模態暫存器連接至功能選擇電路,而可個別設定 其功能,將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個別連接至輸出入埠功能 ,而可有效使用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之技術,參酌引證 一說明書係提供「對應於多數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而分別 設置,且可在第1及第2功能電路中選擇連接其中一者之功能 選擇電路」以及「可設定切換該功能選擇電路之功能選擇設 定手段」,而可使個別之多功能輸出入接腳個別進行功能選 擇。故引證一之輸出入電路包含「功能選擇電路」(係分別 對應於多數之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而設置,且可連接至第 1、第2功能電路中任一者),及「功能選擇設定手段」(係 對應於各該功能選擇電路而設,且可輸出複數之位元信號, 以設定該功能選擇電路之切換),是該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 腳群之功能,在模態控制手段選擇之後,僅由一部分接腳使 用該功能,其餘接腳可以模態選擇手段切換成其他功能之接 腳。因此,引證一利用功能選擇電路及功能選擇設定手段, 使接腳兼具多功能並可兼用輸出入埠使用,亦具有「多功能 接腳」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之最主要技術特徵即係以接 腳得以多功能,以達減少接腳總數,並藉此使接腳之總數小 於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引證一雖未載明該發明可 以達成使晶片之接腳數少於資料匯流排寬度,然參酌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IC晶片、電源接腳(第一接腳)、 地線接腳(第二接腳)、接腳電耦合至微控制器等技術,均 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再者,IC晶片如同一般習知 電氣產品,均必須要外接電源與接地形成電氣迴路方能運作 。因此,該微控制器必須透過上述接腳電耦合至外部元件才 能達成控制的技術手段。又引證一亦有揭示於該微電腦輸出 入功能選擇裝置利用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利用功能選擇 設定手段對應一個功能選擇電路而設置,且其功能選擇電路 之切換是以多數位元之信號輸出構成,在模態控制手段選擇 之後,使用該功能之部分接腳以外之接腳,可以模態選擇手 段切換成其他功能之接腳,其與系爭專利之「多功能接腳」 係為相同技術手段。引證一之微電腦接腳與系爭專利之微控 制器均屬相同技術領域,因此,熟習該項技術者可按系爭專 利所教示之先前技術,併參酌引證一所教示之多功能接腳, 以積體電路封裝技術,達成系爭專利控制器減少接腳數,並 藉此使接腳之總數小於等於資料匯流排之匯流排寬度。從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一及習知技術,



應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 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二)引證一既可證明系爭專 利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0項中 ,其中第2項為第1項之附屬項,其技術特徵為「另包含控制 暫存器裝置,耦合至該微控制器,供接收啟動及中止信號」 。其中「控制暫存器」已揭露於引證一第1圖「埠控制暫存 器3」,其雖未明確揭示「控制暫存器耦合至該微控制器」 的連接關係,但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均未強調有何特有功能之 情況下,控制暫存器與微控制器間電性信號耦合已為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知悉之方法,且控制暫存器與該微 控制器間的連接關係並不致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減少該微制器 所需之接腳數之功效,參以引證一已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則引證一亦可證明附屬之第2項不 具進步性。另第3項為第2項之附屬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 另包含接腳功能構裝裝置,耦合至該控制暫存器裝置,供確 定該多個第三接腳中一對應接腳之功能」;第4項為第3項之 附屬項,其技術特徵為「該接腳功能構裝裝置包含至少一功 能方塊裝置,耦合至該控制暫存器裝置,供確定一對應接腳 之功能」;第5項為第4項之附屬項,其技術特徵為「其中該 接腳功能構裝裝置包含許多該功能方塊裝置,各耦合至該控 制暫存器裝置及耦合至該多個第三接腳之一對應接腳,供確 定一不同功能予該多個第三接腳之一對應接腳」。而引證一 第1圖「A0-A7功能選擇電路、埠控制暫存器3、多功能兼用 輸出入接腳群2」之連接關係可對應第3、4、5項之技術特徵 ,再參諸引證一已可證明第2項不具進步性,則引證一亦可 證明依次附屬於第2、3、4項之第3、4、5項不具進步性。至 第6項為第4項之附屬項,其技術特徵為「該控制暫存器裝置 提供一獨立控制線裝置至每一功能方塊裝置,供將啟動及中 止信號轉移至每一功能方塊裝置」;第7項則為第6項之附屬 項,其技術特徵為「每一接腳一次僅一上述功能方塊裝置被 該啟動信號所啟動,以構裝一對應之接腳供一與該啟動功能 方塊裝置關聯之功能」。而引證一第1圖所揭示「埠控制暫 存器3」,及引證一說明書第9段落所記載「埠控制暫存器3 對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群2之每一接腳個別之功能選擇而 設之寫入專用埠控制暫存器3」,可對應第6、7項之技術特 徵。第4項不具進步性,據此,引證一亦可證明附屬於第4項 之第6項不具進步性,並證明附屬於第6項之第7項不具進步 性。再第8項為第6項之附屬項,其技術特徵為「每一功能方 塊裝置耦合至該多個第三接腳之一對應之接腳,及耦合至該 微控制器,供在一特定功能方塊啟動時,在該對應接腳與微



控制器之間轉移資料」。而引證一第1圖「A0-A7功能選擇電 路、埠控制暫存器3、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群2」之連接關 係,已可對應第8項之技術特徵。再參酌第6項不具進步性, 則應認引證一亦可證明附屬於第6項之第8項不具進步性。第 9、10項均為第1項之附屬項,第9項之技術特徵為「該多個 第三接腳包括少於n-2之若干輸入/輸出(I/O)型接腳」; 第10項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多個第三接腳中之多個各進行 許多功能」。第1項不具進步性,而第9、10項之進一步界定 已揭露於引證一第1圖「多功能兼用輸出入接腳群2」。至於 第三接腳數目設定,僅是規格的簡單改變,係運用申請前既 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引 證一可證明第1項不具進步性,亦可證明第9、10項不具進步 性。(三)另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引證二之 技術內容,依引證二說明書第30段落以下所載,該微電腦CP U 1002與輸入/輸出I/O控制手段1005A、1005B之間作選擇 性使用之信號接腳輸出入接腳0000-0000,相當於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多個第三接腳係功能接腳,該多 個接腳中至少一接腳係為多功能接腳」技術特徵;引證二說 明書第30段落第4小段所載,該微電腦CPU 1002與輸入/輸 出I/O控制手段1005A、1005B之間作選擇性之使用,用以控 制輸入/輸出I/O 1009、1010。切換手段0000-0000可選擇 為輸入A(輸入B),而由該資訊處理LSI 1001之信號接腳輸 出入I/O-1(1009)【或I/0-2(1010)】之必要技術手段, 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該第一接腳、第二 接腳及多個第三接腳之總數至少為三且少於或等於該資料匯 流排之匯流排寬度」技術特徵。另引證二說明書第25段落第 13行實施例記載:「依據本實施例,資訊處理LSI 1001所能 設置之接腳數(上限)因受限制,無法確保可用接腳數量時 ,可以將內藏之顯示控制手段1003設定為無效狀態,而將不 使用之信號接腳切換成其他用途使用。除此之外,內藏之顯 示控制手段(LSI)與該資訊處理LSI 1001之介面,所需使 用之信號接腳,可以使用上述未使用狀態下之信號接腳,而 予切換利用」等語;說明書第28段落並記載:「此外,在本 實施例中,輸入信號接腳切換之後,成為其他功能方塊之輸 入接腳。但事實上也可將其他功能方塊之輸出入信號接腳或 雙向信號接腳作相同之利用。其切換信號間之方向,並無特 別之限制」等語,顯已揭露「功能方塊」與「多功能接腳」 之技術特徵,且屬微電腦之領域。而就系爭專利減少接腳之 主要技術手段,依引證二減少資訊處理LSI 1001之CPU 1002 與I/O控制手段1005A、1005B之間選擇性使用之信號接腳輸



出入接腳0000-0000的教示,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之積體電路包裝,進而達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項將IC晶片之多個功能接腳中至少一為「多功能接 腳」、使其接腳總數少於該資料匯流排寬度之功效。故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二及習知技術,應為運 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 完成,應不具進步性。(四)系爭專利第2至10項之技術特 徵已如前所述,引證二第3圖對應之說明為「操作停止設定 手段2001之構成圖,在本實施例中,該操作停止設定手段20 01是由正反器(flip-flop)等之暫存器所構成,而將控制 (設定)對象手段之設定資訊,就其相對應之位元0000-000 0,以I/O加以設定。換言之,在I/O空間所配對之位元,以 CPU 1002之程式處理,操作停止設定裝置2001」。故引證二 第3圖之揭示內容可對應於第2項之技術特徵。再者,控制暫 存器與該微控制器間的連接關係並不致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減 少該微控制器所需之接腳數之功效,再參酌引證二可證明第 1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二可證明第2項不具進步性 。另引證二第1圖「切換手段0000-0000可選擇為輸入A(輸 入B)、操作停止設定手段2001」之連接關係可對應第3、4 項之技術特徵。據此,引證二亦可證明第3、4項不具進步性 。又引證二第1圖「切換手段0000-0000可選擇為輸入A(輸 入B)、操作停止設定手段2001、信號接腳0000-0000」之連 接關係可對應第5、6項之技術特徵,再參酌第4項不具進步 性已如前述,足認引證二可證明第5、6項不具進步性。另前 揭引證二第3圖之相關說明,可對應第7項之技術特徵,而第 6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引證二可證明第7項不具進步性 。而引證二第1圖「切換手段0000-0000可選擇為輸入A(輸 入B)、操作停止設定手段2001、信號接腳0000-0000」之連 接關係,亦可對應第8項之技術特徵,參諸第6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故引證二可證明第8項不具進步性。第9、10項進 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亦均已揭露於引證二第1圖「信號接腳 0000-0000」。至於第三接腳數目設定,僅是規格的簡單改 變。引證二既可證明第1項不具進步性,則亦已可證明第9、 10項不具進步性。(五)另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至 20項為一種操作積體電路(IC)包裝之方法,其中第11項為 獨立項,第12至20項則為附屬項,以第11項與第1項相較, 第11項係於第1項所界定每一技術特徵前加上「提供」2字, 其餘技術特徵之文字內容均相同,且第11項所稱之方法步驟 並非必依其字面順序不可,是以,第11項雖為方法請求項, 惟其包裝之實質內容與第1項並無不同。而引證一、二既可



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故引證 一、二自亦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 步性。至第12至20項,經與第2至10項比對,亦多係於每項 之技術特徵前加上「提供」2字,其餘技術特徵之文字內容 難謂不相同,故第12至20項雖為方法請求項,惟其實質內容 與第2至10項並無不同。引證一、二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2至10項不具進步性,故引證一、二自可分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至20項亦不具進步性。況第 1項係以第11項方法請求項所製得之物品請求項,引證一、 二既如前所述可分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0 項 不具進步性,據此,引證一、二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1至20項不具進步性。(六)末查引證三所載習知之 微電腦係透過位址匯流排及資料匯流排,將位址信號及資料 信號以並列(平行)方式輸出入,因而必須使用多數之接腳 。是以,引證三提供一種微電腦,具有:將位址信號以串列 輸出之位址接腳,將代表指令與資料之信號以串列輸出入之 資料接腳,用以儲存該位址信號之「暫存器」,及用以儲存 該代表指令及資料之信號之「資料暫存器」;而在該位址接 腳與「該位址暫存器」之間,以及在該資料接腳與「該資料 暫存器」之間,則存在「串列-並列變換暫存器」。故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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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