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2年度,469號
TPSM,102,台抗,469,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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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九號
抗 告 人 蘇永博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定執行刑之裁定(一○二年度聲
字第一一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蘇永博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 所示之罪,經原審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四年四月,顯有 違比例原則,又附表編號2 所示宣告刑併科罰金新台幣四萬 元部分,易服勞役四十日,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應 可聲請併予定應執行刑云云。
二、抗告人前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台灣新北地 方法院(改制前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三 六○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二年九月確定,如原裁 定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上訴字 第二七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有上開裁定及 判決在卷足憑。又上開三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併合處罰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應 執行十四年四月,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自 屬法院裁量職權適法行使。再原裁定附表編號2 所示之併科 罰金,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前段規定,應與上開定執行 刑併執行之,無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問題。抗告意旨徒憑己見 ,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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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