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31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連水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99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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