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2年度,562號
STEV,102,店簡,562,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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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62號
原   告 蕭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湖月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限原告於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應拆除違建及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估價單或其
  他證明。
二、陳報所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元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為
  何?並附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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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