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562號原 告 蕭芬蘭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湖月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應拆除違建及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何?並提出估價單或其 他證明。二、陳報所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0萬元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為 何?並附繕本1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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