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消小字,102年度,1號
STEV,102,店消小,1,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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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消小字第1號
原   告 張瑞芳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林宜芬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準時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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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