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翁綺伸
被 告 李和蒼即李再進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155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下午5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
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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