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112號
TLEV,102,六簡,112,2013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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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謝亞克
被   告 徐千惠即徐南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六簡字第112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千惠住所地在台中市○○區○○里0 鄰○○00號 ,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 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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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