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2年度,112號
TLEV,102,六簡,112,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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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謝亞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南孝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柒日內,提出被繼承人徐南孝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按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書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徐南孝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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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