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朝璟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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