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04號
原 告 鼎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安
被 告 立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煜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位於南投縣南投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稽,且原告承攬工程之地點位於台中市,均非在本院 轄區之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台灣 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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