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148號
CHEV,102,彰簡,148,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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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吳裕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毅暉
被   告 尚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勝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3,000,000 元,兩造前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18日簽署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約定自協議書簽署後每滿半年被告應返還原 告500,000元,分六期將借款還清, 依上約定,被告原應於 101年12月19日給付原告500,000元,詎被告屆期不履行,竟 無中生有不實指摘原告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至今不願 履行給付義務,乃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借款,被告則抗辯稱本 件主要爭點為系爭協議書中所載第七條之解除條件是否成就 ,就此事實【乙方(指原告)有無違反協議書內容之一,如 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存在一事,業經被告向原告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現繫屬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50號審理中 乙節,經查,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協議書第六條之約定請求被 告返還系爭借款,而兩造另於系爭協議書第七條約定:「乙 方(指原告)如違反本協議書內容之一者,甲方(指被告) 得向乙方請求懲罰性違約金5,000,000元, 如有其他損害時 ,亦得請求賠償,此外,甲方將免除其返還借款義務,毋庸 返還第六條尚未清償之借款予乙方。」,今被告抗辯原告之 請求返還系爭借款有系爭協議書第七條所約定之解除條件存 在之事實,並據此主張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 核無訛,則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有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0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之情形,本院認有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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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