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146號
CHEV,102,彰簡,146,201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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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謝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能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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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