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謝南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能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 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