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1年度,515號
CHEV,101,彰簡,515,2013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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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姚文隆
即 被 告       段642巷10號
      姚才池
      姚慶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秀燕
被 上訴人 姚添松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2年5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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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