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2年度,152號
GSEV,102,岡補,152,2013062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劉志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歐秋梅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