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2年度,149號
GSEV,102,岡補,149,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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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林王淑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淑梅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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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