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翔雁樓管理委員會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孟春華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俊銘間請求確認停車位所有權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貳
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