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栗莉晴即栗淑芬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
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2,26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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