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142號
PTEV,102,屏補,142,201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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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栗莉晴即栗淑芬
一、原告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以
  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2,26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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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