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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2年度,135號
PTEV,102,屏小,135,201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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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有限責任高雄縣興隆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秀樹
訴訟代理人 吳中凱
被   告 尤茂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自民國97年1 月至102 年6 月,每月之服務新台幣(下同)500 元,總計33,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費明細、存證信函、社員代表大會紀錄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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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