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楊文明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律師
被 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 年6 月26日下午4 時,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本人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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