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2年度,58號
ILEV,102,宜補,58,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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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補字第5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朱文瑞 
      陳怡靜 
被   告 蔡文淇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 20,6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50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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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