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62號
原 告 吳春重
吳卻
吳天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間,提起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中請載明究係請求確認與被告所有及所管理土地之何筆地號土地經界,以及原告究主張與被告各筆土地之經界線特定位置所在)之起訴狀正本壹份及繕本貳份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於聲明中載明究係請求確認與被告所有 及所管理土地之何筆地號土地經界,以及原告究主張與被告 各筆土地之經界線特定位置所在,致本件聲明尚未特定,參 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