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2年度,27號
SLEV,102,士簡聲,27,201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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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相 對 人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 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 件聲請之必備程式,其有欠缺者,經法院裁定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二、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停 止相對人以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 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核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上揭法律規定,應預為繳納新台幣1,000 元而未繳納,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2 年6 月6 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預繳上述 聲請費用,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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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