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郭士豪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潘清
即 原 告 陳文坤
張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84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及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