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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1344號
SLEV,101,士小,1344,2013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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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建利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王家鋐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臺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3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80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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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