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小字第60號
原 告 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天德
訴訟代理人 申砡菱
被 告 陳文克
訴訟代理人 黃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良坤